电瓶车轧死狗狗引纠纷 狗主人将驾驶员告上法庭
发表于:2024-05-19 作者:酷狗屋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19日,成都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被轧死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对彼此的责任认定上一度冲突激烈,当事人彭某认为自己痛失爱犬的原因都在于谭某骑电瓶车不看路,而谭某则认为事故的发
成都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被轧死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对彼此的责任认定上一度冲突激烈,当事人彭某认为自己痛失爱犬的原因都在于谭某骑电瓶车不看路,而谭某则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彭某自己没有看管好狗狗。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起诉到法院。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彭某称,2016年12月13日7时50分左右,自己带着3个月大小的贵宾犬按照交通指示灯的指示准备穿越马路时,被告谭某驾驶着其电瓶车将狗狗轧死在斑马线附近。经110警官的调解,被告坚持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骑电瓶车经过斑马线路口没有减速导致了自己的狗狗被轧死,其行为必须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己一千余元的损失。本案被告谭某辩称,事发当时自己也是按照交通规则在行驶,在其向右拐弯时并没有发现右侧斑马线附近有人,狗狗是突然跑过去的,自己根本来不及刹车,而事发时原告彭某距离狗狗大约还有3米远。因此,被告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原告彭某没有照看好狗狗而导致的,自己坚决不会给予任何赔偿。青白江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办案法官的释法和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对于案涉事故自己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被告自愿赔偿原告200元,原告也表示了接受。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谭某驾驶电瓶车不慎将原告彭某的狗狗轧死,其行为涉及到对彭某财产权益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此时被告谭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对轧死狗狗的行为存在对应的过错。但本案中,对于狗狗被轧死的不利损害,原告彭某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其各自过错的大小来承担对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狗狗虽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狗狗并不能完全理解人类社会的各种规则。现实生活中因狗狗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因此对于爱狗、养狗的人们而言,"爱它就请看好它"才是对这些"朋友们"的真正关怀。
被告
原告
责任
双方
当事
过错
电瓶
电瓶车
当事人
法院
事故
斑马
斑马线
法官
行为
侵权
纠纷
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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